【获奖论文】大数据时代图片著作权探——以“黑洞”图片为例
单位: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本文获得
“2023年厦门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2023年福建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内容摘要:“黑洞”图片碎片虽然通过八台射电望远镜收集,经过超级计算机运算,并将“黑洞”碎片固定在它们本应存在的位置,但它不是逻辑图像,而是有独创性的作品。学者们论述“黑洞”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担心这种几乎利用全人类智慧凝结而成的科学领域图片,一旦将著作权归属于某个机构,势必影响科学知识尤其是外太空领域的知识传播与分享。如果将相关图片论证为无著作权图片,则显然会将科技成果普罗给社会大众。这一思想基本立足点虽然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但它违背《伯尔尼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诞生的初衷,不足可取。
关键词:著作权 大数据 黑洞
说明:
本文为作者2019年6月15日发表的《“黑洞”图片著作权再探讨》删减版(稍作修改)。
图片来源:欧洲南方天文台
北京时间2019年4月10日21时,人类首张黑洞照片面世,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黑洞”图片不是作品,因为“根据网上的报道,黑洞照片是由八台射电望远镜,收集黑洞附近的这种相关的信息,然后传回超级计算机,经过了复杂的计算,按照既定的程序和公式,推算出一个图像,那这种照片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用摄像机来拍摄的照片是完全不同的,它是对宇宙中客观存在的现象,进行的一个比较精确和客观的一种反映,那么应该说它就是一个事实本身,很难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①]同年5月,在中国人民大学的演讲中,王迁教授还认为,“黑洞”图片应当适用“混合原则”与“场景原则”,是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结果,因此这种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②]对此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一、“黑洞”图片是摄影作品,不是大数据的逻辑图像(人工智能)
(一)“黑洞”图片是拍摄的信息拼图不是大数据的逻辑图像(人工智能)
“黑洞”是由八个射电望远镜组成全球网络,利用地球自转收集无线电波,再将这些无线电波组合成的图片。[③]由于Messier 87距离地球太远(5500万光年),事件视界望远镜(EHT)使用了甚长基线干涉测量(VLBI)技术,利用1.3毫米观测波段,将世界各地的射电望远镜联网同步观测。[④]人类第一张黑洞图片的拍摄时间为五天,共记录约3500TB数据,图片合成耗时两年。[⑤]
由于这台模拟全球直径大小的射电望远镜,在观察Messier 87期间,不但会收集到Messier 87不同时间、不同位置发射的无线电波,还会接收到其他天体发射的无线电波,以及因为天气变化而产生的其他宇宙垃圾,因此,专家们在合成图片的同时,还要去除图片中不是Messier 87的噪片。[⑥]“黑洞”图片不只是利用计算机算法合成Messier 87无线电波的结果,也是科学家利用算法选择Messier 87无线电波的结果,因此,它不可能是逻辑图像,更不同于大数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可视化图片。与大数据系统主要由他人数据构成的数据库不同的是,“黑洞”图片本身没有依赖他人数据库支撑,其巨大的碎片数据本身就是图片的构成部分,这些数据不但来自人工布置的射电望远镜,而且还在人的干涉下,经过程序分辨,去除其中“噪点”后才合成,它的图片生成是一种利用计算机运算达到将“黑洞”碎片固定在它们本应存在的位置,而不是计算机程序将数据库里他人的数据按照指令分门别类地站队、显示。“黑洞”图片的最终展示,与利用人工复原被毁成碎片的图像并无二异。
(二)“黑洞”图片含有计算机算法的另一目的:验证黑洞图形正确性
由于人类对黑洞的未知,如何才能证明自己合成的图片是真正的黑洞,其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因此,EHT团队为了“黑洞”图片的呈现,不但开发了一套图片合成算法(Continuons High-resolution Image Reconstruction using Patch
priors,CHIRP),还开发了一套专门验证合成图片是否接近真实的算法。[⑦]
EHT图片合成专家为了避免图片合成算法受到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影响(假如爱因斯坦的理论是错的),因此特别注意不在算法中掺入太多爱因斯坦的公式,从而避免以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来定义黑洞。所以,“黑洞”图片本身与数学公式也没有关系。另外,合成现时“黑洞”最高分辨率图片虽然是利用八台联网射电望远镜收集的五天数据,但是很显然,Messier 87“黑洞”图像依然显得模糊,其原因为射电望远镜台站数目以及灵敏度的限制,导致收集的信息不密集,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明,“黑洞”图片显示的是推断结果正确,与逻辑图像不相干。
二、不可见光转化而成的图片可以构成摄影作品
(一)理论依据
《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下同)第2条第1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是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以任何方法或形式表现的一切产物……。[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指南》)解释,“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定义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1)设想的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产物;(2)并且不准许因它们的表现形式或方法而进行任何限制。[⑨]
《伯尔尼公约指南》指出,“文学和艺术作品”这一概念包含科学作品在内,尽管公约中没有明确提到它们。科学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不是因为它们的内容具有科学性,而是因为它们是书籍、电影或者图片。[⑩]
射电望远镜(Radio telescope)是一个专门的天线和无线电接收机,在射电天文学用来接收天空中从天文射电源的无线电波。[11]无线电波(Radio waves)是电磁波的一种,并以光速行进。[12]射电望远镜与数码相机拍摄图片区别在于,前者捕获无线电波,并经成像工具将无线电波图形化;后者在于捕捉可见光,并直接在相机自带系统CCD成像。由于电磁波包含可见光与不可见光,[13]当射电望远镜的终端接上一个成像工具时,它与数码相机的成像原理只有技术差异而非图片差异。
也就是说,我们平常接触的照片为光学照片,反映的是光学在不同波段呈现的不同颜色或者频率,以及光子在不同空间位置上的分布情况。而射电望远镜所捕获的是我们无法直接看到的无线电波波段,所以,射电望远镜采用亚毫米波段给黑洞拍照,得到的其实是黑洞周围辐射的空间分布图。[14]
我国知识产权先驱郑成思先生在其版权法著作中记载,随着新技术的不断采用,“以摄影方式表现的其他作品”在目前[15]至少包括:……以红外线摄影、激光摄影或全息摄影等技术拍摄的特殊作品……。[16]同时,他还记载,英国在1987年起草新版权法时,英国版权委员会就已认为:现代技术已经使摄影作品不仅仅与“光”相联系,而且与“电磁”相联系。[17]英国版权委员会曾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将“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方法表现的作品”更改为“一切摄影作品以及任何以其他化学、摄影或电子技术制成的图片。”[18]
不可见光用于摄影,确实早已出现,如2012年5月6日首播的BBC 纪录片《植物王国》(Kingdom of Plants)纪录片,[19]第二集就利用了紫外线摄影机镜头展现植物在不可见光下的影像图片。
所以,无论是根据《伯尔尼公约》对“文字和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方法表现的作品”的规定,还是根据摄影原理,将不可见光(无线电波)转化成“黑洞”图片,均不是其不构成摄影作品的正当理由。
(二)独创性判断
不可见光转化而成的图片可以构成摄影作品,但不一定全部都是摄影作品。因为《伯尔尼公约》准许成员国拒绝对某些种类的摄影给予保护,至于如何拒绝,则由国内立法者自行解决,比如有些国内法规定摄影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或文献性才能受到保护。此点后文有详细论述。
三、“黑洞”图片是对客观事实的图形化表达,是作品
(一)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黑洞”图片不是事实,是摄影作品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单纯消息报道性的每日新闻或各种事实。《伯尔尼公约指南》对这一款的规定也作了详细地解释:公约仅仅不适用单纯的消息报道性质的每日新闻或各种事实,因为这类素材并不具备可以被确认为作品的要件。如果记者们报道的新闻或者新闻评论具有充分的智力创作成分,足以被人们看做是文字和艺术作品的,则可以受本公约保护。[20]
“黑洞”图片的发表,显然不是“单纯的消息报道性质的每日新闻”,单纯的消息报道应该是“世界首张黑洞照片出炉”、“人类首次直接拍摄到黑洞”、“史上第一张黑洞来了”以及发布会现场的直观报道等等之类简洁、朴素且只有事实描述性语言、画面的信息,不应该包括“黑洞”图片本身。
与此相反,Messier 87“黑洞”图片是足足凝聚了200多位科学家的两年多的智慧而合成的图片(如果算上前期工作的话,可能是数十年的观测、技术和理论工作的坚持和积累),如果该图片被认定为“新闻”或者“事实”,则是对人类智慧的最大的漠视,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也背离《公约》关于“单纯消息报道性性质的每日新闻”不受保护的宗旨。
对于事实,《伯尔尼公约》、《指南》着墨不多,并将事实的表达是否“包含了充分的智力创作成分”留给各国法院个案判断与确定。对于版权保护什么,郑成思老师认为:不能把纯时事新闻、新闻故事、有独创性表述的新闻报道相混淆。对于作品是保护形式还是保护内容,既不能不加严格限制地适用,也不能把它扩大适用到不应适用的范围,否则会把许多专有领域的东西划入公有领域。[21]有观点认为,自然摄影、乃至科学摄影,第一位发现拍摄地点或利用科学计算而获得绝佳拍摄位置、构图空间的图片,才是最有价值的,之后跟拍者,就算细节拍得再好,不过是无太大意义的“复制”。[22]而对于人类第一张“黑洞”图片的横空出世,知识产权学者竟然因为它是首张,且别人不容易轻易拍出类似图片而认定它不是作品,显然与公众对摄影作品的理解不一致,它是典型的“把纯时事新闻与新闻故事扩大适用到不应适用的范围”、“给绝大多数侵权活动开绿灯”的行为。
(二)根据美国、德国、中国版权法/著作权法规定,“黑洞”图片都是摄影作品
1.美国版权法关于客体的规定
美国版权法第102(a)条保护的版权包括:以任何现在已知的或者以后出现的物质表达方式固定的独创作品,前述作品可以直接或借助于机械或装置可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作品包括以下各类:(1)文学作品…(5)绘画、图形及雕塑作品…。[23]不包括:思想、程序、方法、系统、运算方式、概念、原理或发现,无论作品以何种形式对其加以描述、解释、说明或者体现。[24]
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定义的“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包括:两维的和三维的艺术作品、图形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印刷和艺术复制品、地图、球体、图表、图解、模型、技术草图,以及建筑设计等作品……。[25]
美国版权法上述几个条款至少表明:(1)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因为是艺术品);(2)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应有物质的表达方式(任何方式,包括直接或借助于机械或装置可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作品)。(3)思想、程序、方法、系统、运算方式、概念、原理或发现,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其加以描述、解释、说明或者体现,都不受版权法保护。
“黑洞”图片是已有物质的表达方式(图片),此点毋庸置疑。“黑洞”图片是否属于美国版权法排除保护的对象,以及其独创性如何,下文继续分解。
(1)“黑洞”图片的独创性
美国版权法并没有就独创性给出具体的定义。美国众议院在1976年版权法报告中曾谈到没有给独创性下定义的原因——对“独创性作品”一词,有意没有界定,是没有打算将法院依据现行版权法而确定的独创性标准纳入法律。
190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莱斯丁”案中,[26]对真实摹写招贴画是否构成作品予以确认。最高法院认为,原告的招贴画是对杂技表演的描绘,而不是对表演现场的摹写。事实上,即便是对表演现场的真实摹写,也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作品是作者对现实的反映,每一个作者都可以就自己的作品获得版权。关键的问题是,每一个作者都应当独立创作,而非抄袭他人的作品。1936年“绍登”案中,[27]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汉德认为,作品的独创性意味着,一部后来创作的作品,即便与原告的作品相同,只要是独创的而非抄袭的,就可以获得版权。1997年“神圣基金会”案,[28]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只有“人”所创作的作品,才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上述这些法律规定、判例均没有指向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但是美国法院对于独创性的判决脉络很清晰:首先,法官对了作品的艺术价值不予评定,对事实的临摹,只要是作者独立创造,而非抄袭他人作品,无论临摹相像与否,都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其次,汉德法官利用一个理论上的假设说明“独创性”的含义——即如果某人从来不知道某作品的存在,而独立重新创作了一样的作品,该重新创作的一样的作品,同样受著作权保护。第三,所以有这些创作的前提,应当是人,而不是机器或者其他。
这一点,与王迁教授在《著作权法学》中对“创”的认定异曲同工——“只要能够证明相似或相同并非抄袭的结果,而是来源于创作上巧合,后人的劳动成果仍然可以被认定为是他本人创作的作品。”[29]而本文所论证的“黑洞”图片,为人类首张“黑洞”图片,它是Messier 87具体的、真实的表达,不会影响独创性判断。另外,EHT团队利用收集的无线电信息,经过计算机算法合成并排除宇宙尘埃、再根据模拟光线将收集的无线电黑洞信息转化成人类可视光线的视觉图片,这一系统的创作过程,无不体现人的智力活动,因此,“黑洞”图片符合美国版权法规定的图形作品基本要素。
当然,只论证“黑洞”图片符合美国版权法规定图形作品的构成要素还不够,还要解决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款的问题。
(2)“黑洞”图片不属于美国版权法排除保护的对象
“黑洞”图片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争议点之二为,“黑洞”图片是目前为止唯一一张“黑洞”图片,根据“思想观念与表达合并”原则[30](或表述为“混合原则”[31]),当某种思想观念只有一种或有限的几种表达时则版权法不仅不保护思想观念,而且也不保护表达,比如竞赛规则、游戏规则、计算机软件等。[32]
本文认为,“黑洞”图片是典型的摄影作品,不属于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要排除的情形,理由为:首先,拍摄“黑洞”的想法,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拍摄“黑洞”的所利用的技术手段,是程序,是方法,是系统,是运算方式或者其他,属于102条(b)款要排除的对象。第三,前述“思想”与“技术手段”相结合得到的图片(结果),不属于102条(b)里任何一项,反倒是符合102条(a)款里的图形作品的规定。第四,拍摄“黑洞”图片不属于科学发现。因为Messier 87及其他黑洞,早已被科学界发现,[33]拍摄成像却是人类首次(严格地说,是人类首张对外公布的“黑洞”图片),因此,不能从“发现”的角度来排除“黑洞”图片的著作权。第五,“黑洞”图片不是事实。“思想观念与表达合并”原则是法官不能解释依据客观事实创作作品的实质性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问题,为了平衡竞争与保护的关系所做的解释,当摄影作品客观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作品时,“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公式便不能适用,如果硬是为了解决不侵权问题而将相同照片的前者解释为“思想观念与表达合并”,看起来像是在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实际上是在解决学者或者法官解题思维贫乏的问题。
2.德国著作权法关于客体的规定
德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文学、科学、艺术著作的著作人对其著作依法享有受保护。[34]第2条规定,受保护的文学、科学、艺术著尤其指:……(4)包括建筑艺术、实用艺术著作及其草图在内的美术著作……[35]法律、法令、官方公告和通知,以及判决和官方撰写的判决要旨不受著作权保护。[36]用于为使公众知晓出于官方利益而发表的其他官方著作,但是第62条第1至第3款、第63条第1和第2款关于禁止改动和注明出处的规定准用。[37]
德国著作权法第72条第1款还规定:照片和制成类似照片的产品准用本法第一部分适用于摄影著作的规定,受本法保护。[38]
从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德国著作权法对于科学作品、以类似摄影方式制作的著作在内的摄影著作是给予保护的。不过,这些保护均设置了一个前提——德国著作权法所称著作权仅指个人的智力创作(第2条第2款)。如果是那些不具有独创性的照片以及类似的物品只能作为某种劳动投入而受邻接权保护。[39]
(1)“黑洞”图片的独创性
德国著作权法把摄影作品为为两种,一种是以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Lichtbilderwerke,《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5项),另一种以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保护的照片(Lichtbilder,《著作权法》第72条[40])。德国学者雷炳德认为,“只有那些表达了摄影师的艺术观点与创造力(kuenstlerischeAuffassung
und Gestaltungskraft des Fotografen)的摄影照片才会被认为属于摄影作品,这种表达一般是通过对题材的选择、灯光阴影的映衬、润色、照片的剪辑或者通过对不同寻常的角度或图片片断等艺术工具的使用来体现的。只有如此,它才符合《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作品应当具备的“个人智力创作成果”这一前提条件。”[41]
反观“黑洞”图片,EHT专家组不但选择了题材(选择题材体现在两个方面:①Messier 87的选择,而不是其他;②无线电波碎片的选择),还对合成的图片进行了润色(去噪)、剪辑(无线电波碎片的合成)、不同寻常的角度的利用(利用全球八台射电望远镜,通过VLBI技术连接组成超大直径望远镜),其最终显现的“黑洞”图片散发着迷人的光晕(通过色谱还原),这些无一不体现人类的智力创作。雷炳德在《著作权法》摄影作品章节特别引用联邦法院判例说明,只要摄影作品具备了摄影师本人智力成果这一事实,就不再需要他在创造力方面达到某种特定的标准。[42]德国著作权法关于摄影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为,它只需要“一枚小硬币的厚度”即可。这一厚度标准不但对智力成果水准要求低,而且对专业的成果方面的要求也是非常低。“小硬币厚度”智力成果通常不是指主观方面的那些独特性,而是从客观方面(从外部看起来)来体现其独特性。[43]简而言之,即,只要这些照片及类似的物品有了某种劳动的投入即可受到邻接权的保护(不问独创性),当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时(客观方面体现其独特性),便以摄影作品保护。这样比较,“黑洞”图片在德国著作权法中,显然不是照片,而应当是摄影作品了。
(2)“黑洞”图片不属于德国著作权法排除保护的对象
德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不保护什么,而是仅仅在第2条列明该法所保护的客体。首先,德国著作权法仅保护人的智力创作,不是由人依靠智力而创作出来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保护。其次,《著作权法》第70条将体现了科学整理活动的成果并且实质上有别于至今众所周知的著作或者文本的著作或者文本的版本,以邻接权来保护。[44]由于“黑洞”图片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已是即成事实,这里不再赘述。即便,“黑洞”图片构成德国《著作权法》第70条第1款所规定的邻接权,它也享有《著作权法》第72条规定的权利。[45]
3.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客体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46]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47]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等,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对象。[48]
(1)“黑洞”图片的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著作权法释义》中解释,首先,作品必须来源于创作,而不是抄袭。其次,著作权法的独创性与专利法的新颖性不同,在排除抄袭的情况,并不排斥他人创作同样的作品。[49]如两位摄影者先后在同一角度拍摄鼓浪屿八卦楼,拍摄的照片会有很多的雷同之处,但两位摄影者对摄影作品都是独自创作的,互相之间并不存在抄袭,他们对各自的拍摄影像均构成独立的作品。相同的观点在王迁教授的《著作权法学》中也出现过。[50]不过,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拍摄都会构成作品,如果利用摄影技术翻拍照片、文件、书刊等纯复制性的拍摄,则不是摄影作品,因为这些行为不是一种创作。[51]“黑洞”图片的完成,是科学家利用射电望远镜及高精密计算机选择与处理的结果,其本身充满人类智慧的结晶,因此,它具备我国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2)“黑洞”图片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排除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不保护的对象中,没有类似于《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中的“各种事实”,以及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款中的“发现”等禁止保护的规定。对于时事新闻,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著作权法释义》认为,作者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一句话新闻”的创造凝聚着作者的智慧,抓拍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的新闻摄影作品非常人所能及,这些时事新闻作品具备作品的特征,亦属著作权客体的范畴。[52]因此,“黑洞”图片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列明的不受保护对象中的任何一种。在我国,硬将“黑洞”图片定义为事实,实有指鹿为马之嫌。即便勉强将EHT发布“黑洞”图片的新闻当作“时事新闻”来报道,不受保护的也仅仅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的事实消息”,而不是“黑洞”图片本身。
(三)“黑洞”图片不是唯一表达
在“黑洞”图片构不构成作品的问题上,有学者认为“黑洞”图片是唯一或者有限表达,因而这种表达被视为“思想”,不受著作权保护。本文对此观点也不认同。这种不认同体现在:(1)所谓的“唯一表达”,是指客体唯一,还是指图片唯一?(2)如果是图片唯一,是技术使之唯一,还是人为使之唯一?
1.“黑洞”客体并不唯一。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天文学教授苟利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就银河系来说,其实有上亿个恒星量级的黑洞,但到目前为止,人类只确认了20多个黑洞的存在,还有40~50个黑洞候选体。EHT项目组选择拍摄了其中的两个黑洞,一个是银河系中心的超大质量黑洞,质量为太阳质量的450万倍,位于人马座方向的银河系中心黑洞Sgr A ;另外一个是位于Messier 87星系中心的黑洞,质量为太阳质量的65亿倍。2019年4月10日公布的照片是Messier 87星系中心黑洞,而银河系中心超大质量黑洞Sgr A的数据还在处理当中。[53]也就是说,不远的将来,我们除了Messier 87“黑洞”图片,还可以看到人马座Sgr A的“黑洞”图片。但是,无论客体是否唯一,都不是影响图片构成作品因素,否则,我们对九大行星及其卫星的拍摄都不构成作品了。
2.
Messier 87图片并不唯一。2019年4月10日发布的Messier 87图片,并不是其唯一存在的一张图片,而是EHT选择发布的他们认为最佳的、可以代表Messier 87黑洞的图片。实际上,早在2017年4月5日、4月6日、4月10日、4月11日,Messier 87就有图片诞生。[54]迟迟未发布黑洞图片,是为了保证结果的准确性,EHT在数据处理的时候,分别由麻省理工学院和德国的马普射电所分别处理、分别验证,最终保证了结果的准确可靠,他们于处理的图片中选择其中一张作为Messier 87的标准照。
EHT选择发布一张图片作为Messier 87的标准照,我们却不能说Messier 87只有一张照片。拍摄多少张照片与选择发布多少张照片是两回事,也是创作者的自由。另外,对于已经架构好了的Messier 87事件视界望远镜,在相同的角度不同的时间另行拍摄,一样可以产生新的图片,现已发布的“黑洞”图片,其数据收集只用了五天,以一年365日计算,理论上一年至少还可以重新取得73次数据,这与某一摄影师定点不定时拍摄或者连拍某一自然景观是一个道理,当我们不能说摄影师第一次拍摄的图片构成作品,之后的拍摄均不构成作品时,我们也不能对EHT的不同时段拍摄数据合成的图片表达不同的观点。即使EHT宣布2019年4月10日发布的“黑洞”图片为人类首张“黑洞”图片,也不能表明EHT不能再合成新的Messier 87 “黑洞”图片或者其它“黑洞”图片,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拍摄新的“黑洞”图片。科学摄影,只要有人公布了拍摄方法,用相同或类似方法获得相同或类似的图片,比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要容易得多。
3.技术并不唯一。拍摄“黑洞”图片的技术难点在于,一是需要口径足够大的射电望远镜,二是需要足够精细的波段(获取高分辨率信息),三是需要射电望远镜具有足够高的灵敏度。EHT利用VLBI技术对全球8个不同地方的望远镜进行联网,并选择技术相对成熟的能量最高的区域——毫米和亚毫米波段获取无线电波,最终合成的“黑洞”图片。虽然发布的“黑洞”图片看上去依然模糊(由于台站数目及灵敏度的限制),但是,随着数据质量(灵敏度)与基线长度进一步增加,以及更多的观测台站加入(如北极圈之内格陵兰岛的亚毫米波望远镜,Northern Extended Millimeter Array,Kitt Peak Telescope),现阶段获取的Messier 87 、抑或人马座Sgr A黑洞信息的分辨率要比2017年的高得多, EHT在不久的将来便能够获得Messier 87、Sgr A更加清晰的图像。[55]所以说,因为现有技术的局限而导致“黑洞”图片是唯一表达的观点也不正确。
四、结论
学者们论述“黑洞”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担心这种几乎利用全人类智慧凝结而成的科学领域图片,一旦将著作权归属于某个机构,势必影响科学知识尤其是外太空领域的知识传播与分享。如果将相关图片论证为无著作权图片,则显然会将科技成果普罗给社会大众。这一思想基本立足点虽然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但它违背《伯尔尼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诞生的初衷,不足可取。
为鼓励著作权人将其创作作品与他人分享、使用,美国一家非营利性组织设计发布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缩写CCL),加入该协议的著作权人将允许他人在世界各地不做修改且非商业性分发带有著作权的作品。[56]“黑洞”图片的发布人欧洲南方天文台、NASA、维基新闻、维基百科等平台均加入该协议。我国学者如果觉得行业或者社会自律不足以促进科学领域图片的分享与使用,可以在国际条约或者国内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权利限制或者合理使用条款中,对相关作品加以规制。如此,则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合理地促进文化、科学领域的知识产权交流。
[①]《黑洞照正式明确版权 黑洞照片版权到底归属于谁?》,载财股网,http://www.caiguu.com/jujiao/180609.html, 2019-04-18访问。
[②]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0页。又及王迁教授的演讲视频《作品认定的若干争议问题》http://www.crup.com.cn/Account/Login?ReturnUrl=/Teacher/Video?doi=5c762a04-aed3-4cf0-a443-c9f131e00eb7, 2019-05-18访问。
[③]中科院上海天文台:天文学家捕获首张黑洞照片— 中国天文学家参与全球对遥远Messier 87星系中心超大黑洞的颠覆性观测http://www.shao.ac.cn/xwzx/ttxw/201904/t20190410_5272456.html, 2019-4-21访问。
[④]参见前注③,2019-4-21访问。
[⑤]《十问黑洞首秀:照片就是“真容”吗?为何模糊?》,载凤凰网,https://zj.ifeng.com/a/20190412/7362879_0.shtml,2019-05-12访问。
[⑥]路如森、左文文:《世界首张黑洞照片出炉,中国科学家有啥贡献?》,文中所说的去除图片中不是Messier 87的噪片,就是利用超级计算机矫正电磁波抵达不同望远镜的时间差,并把所有数据做互相关综合处理,从而达到信号相干的目的。https://tech.163.com/19/0410/21/ECEASTDF00097U81.html#, 2019-6-12访问。
[⑦]参见【美】Katherine L. Bouman:《Extreme Imaging via Physical Model Inversion:
Seeing Around Corners and Imaging Black Holes》,美国麻省理工大学(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验证方法具体为:
验证方法1:使用模拟黑洞的碎片(模拟信息),将其代入图片合成算法拼出黑洞图片,得出结果。
验证方法2:使用宇宙中不是黑洞的其他天体的碎片,将其代入图片合成算法拼出黑洞图片,得出结果。
验证方法3:使用日常照片的碎片,将其代入图片合成算法拼出黑洞图片,得出结果。
结果显示,无论碎片信息源是什么内容,利用图片合成算法拼出“黑洞”图片结果基本一样。这表明,这套图片合成算法不受信息源的影响,对于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分辨率太精细,还是因为合成算法本身的问题?EHT图像合成专家们又开发了另一套验证方法——验证方法4。
验证方法4:首先设定真实图片的形状,比如想像中的黑洞、天文图片,或者生活场景,再假设即将待合成的图片想像成与真实图片形状不同,比如假设待验证的图片是银河系中心的一头大象……将设定好的碎片代入验证算法,结果没有得到假设的大象,而是得到与事先设定好的图片形状一样的合成图片。因此,可以确定,EHT收集的信息合成的“黑洞”图片,将会是其本来的样子。
[⑧]《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下同)第2条第1款原文:The expression “literary and articic works” shall include every production in the literary, scientific and artistic domain, whatever may be the mode or form of its expression。
[⑨]刘波林译:《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1971年巴黎文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页(中文)、第218页(英文)。
[⑩]同前注9,刘波林译,第12页。
[11]参见维基百科《射电望远镜》,载维基百科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0%84%E7%94%B5%E6%9C%9B%E8%BF%9C%E9%95%9C, 2019-5-17 访问。
[12]参见维基百科《无线电波》《电磁波》,载维基百科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7%A0%E7%BA%BF%E7%94%B5%E6%B3%A2,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94%B5%E7%A3%81%E6%B3%A2, 2019-05-17访问。
[13]同前注12,2019-05-17访问。
[14]参见CNBETA:《人类拍摄的首张黑洞照片正式公布》https://www.cnbeta.com/articles/science/836095.htm ,2019-06-12访问。
[15]作者注:此处的目前,至少是1997年,因为沈仁干主编的《郑成思版权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的前言落款时间为1997年7月。
[16]沈仁干:《郑成思版权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3页。
[17]同前注16,沈仁干主编,第123页。
[18]同前注16,沈仁干主编,第124页。
[19]首播时间参见豆瓣《植物王国 Kingdom of Plants 3D (2012)》词条,载豆瓣网,https://movie.douban.com/subject/11532593/,2018-11-13访问。
[20]参见前注9,刘波林译,第21页。
[21]参见前注16,沈仁干主编,第52-60页。
[22]陆英:《饱受争议的摄影地 很多美景,不再值得复制》,《中国国家地理》2019年5月,第80页。
[23]参见《美国版权法》第102(a)条,《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23页。
[24]参见《美国版权法》第102(b)条,同前注23,《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第723页。
[25]同前注23,《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第720页。原文:Pictorial, graphic, and sculptural works” include two-dimensional and three-dimensional works of fine, graphic, and applied art, photographs, prints and art reproductions, maps, globes, charts, diagrams, models, and technical drawings, including architectural plans...
[26]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246页。转引自Bleistein v. Donaldon Lithographing Co.,188 U. S. 239(1903).
[27]同前注26,李明德著,第243-244页。转引自Sheldon v. Metro-Goldwyn Pictures Corp., 81F. 2d 49 ,28 USPQ 330 (2d Cir.1936).
[28]同前注26,李明德著,第243页。转引自Urantia Found. V. Maaherra, 114 F. 3d 955 (9th Cir.1997).
[29]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9页。
[30]同前注26,李明德著,第235页。
[31]同前注2,王迁著,第50页。
[32]同前注26,李明德著,第235页;及前注31,第50页。
[33]作者注:银河系中心黑洞Sgr A,由Bruce Balick和Robert Brown利用美国国立射电天文台干涉仪,于1974年发现。载于163网:https://tech.163.com/19/0410/21/ECEASTDF00097U81.html# 2019-6-12访问。
[34]同前注23,《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第147页。
[35]同前注23,《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第147页。
[36]参见德国著作权法第5条,同前注23,《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第147页。
[37]参见德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款,同前注23,《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第147页。
[38]同前注23,《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第170页。
[39]【德】M·雷炳德著、张恩民译:《著作权法》(第13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51-152页。
[40]德国《著作权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照片和制成类似照片的产品准用本法第一部分适用于摄影著作的规定,受本法保护。同前注23,《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第172页。
[41]同前注39,【德】M·雷炳德著,张恩民译,第151页。
[42]同前注39,【德】M·雷炳德著,张恩民译,第151页。
[43]参见前注39,【德】M·雷炳德著,张恩民译,第50-51、151页。
[44]第70条第1款:著作权不予保护的著作或者文本的版本如果体现了科学整理活动的成果并且实质上有别于至今众所周知的著作或者文本,亦准用第一部分之规定受本法保护。参见前注23,《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第171-172页。
[45]参见前注23,《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第172页。德国著作权法第72条:1.照片和制成类似照片的产品准用本法第一部分适用于摄影著作的规定,受本法保护。2.本条第1款权利属于照片摄制人。3.本条第1款权利自照片出版起,或者其首次经许可的公开再现先于出版的,自首次公开再现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但是,照片在此期间未出版,或者未以许可方式公开再现的,自制作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该期限按照枉法第69条规定计算。
[46]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47]参见《著作权法》第三条。
[48]参见《著作权法》第五条。
[49]《著作权法释义》,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200/200207/e6c91b342a9e48d4bbdc024b1d26c14f.shtml,2019年6月1日访问。
[50]同前注29,王迁著,第7-8页。
[51]《著作权法释义》,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200/200207/e6c91b342a9e48d4bbdc024b1d26c14f.shtml,2019年6月1日访问。
[52]同前注51,2019年6月1日访问。
[53]参见前注5,2019-05-12访问。。
[54]同前注6,2019-6-12访问。
[55]同前注6,2019-6-12访问。
[56]百度百科:知识共享许可协议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F%A5%E8%AF%86%E5%85%B1%E4%BA%AB%E8%AE%B8%E5%8F%AF%E5%8D%8F%E8%AE%AE/23190065?fr=ge_ala2023年7月2日访问
方晓红 律师
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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